国家学

作者:蜜桃君 分类: 哲学:点破不稽之论三言两语 发布于:2006-1-3 16:21

我们需要在现存的科学的隔离状态下我们不能获得的东西,即许多专门观点的结合;因为缺乏这种概念的结合,解决非常重要的难题所等待的时间就越长得多,反之,等待的时间就缩短。

——孔德《实证哲学教程》


牛顿综合了加力略和开普勒,康德综合了莱布尼茨和休谟,马克思综合了斯密和李嘉图。科学就其本性来说,是分析性的;但就其来源,是通过综合创立的。国家学,也是如此。

只有国家体现着人类的政治精神。严格来讲,“国家”这个概念不同于“政府”,更不同于“社会”。而且,社会和政府并不能担负起国家的责任。但历来的政治学者在这些基本概念之间游移不定、混淆不清。不是耸人听闻,这种现象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开始了。

柏拉图《理想国》的希腊文书名并不是“理想国”,也不是什么“国家篇”,原意是“国家的公共事务”。这本书不是以国家为研究对象。

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国家学说的雏形,他从家庭出发,认为国家是家庭联合的结果,而家庭之所以联合则是为了将来在一个人数众多的共同体中生活。很明显,这种归因是无法区分国家与社会的。

阿尔图修斯将研究推进一步,把国家看成是受契约约束的有义务相互帮助并包容一切的生活公社。他设想,在国家建立之前,家长制的家庭联合成为区和郡。他的国家起源说比亚里士多德进一步的表现是,国家并不是直接产生于非社会性的自然状态。

最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一定区分的,应该是胡果·格劳秀斯,他在《战争与和平法》中认为,社会是一组家长制的家庭,它们只是松散地生活在一起,不受行政和法律约束;而国家则是自由人的结合,完全是为了法律保护和功利目的而组合在一起,因而国家只是社会的组成部分,只有家庭小组签订联合契约和统治契约的时候,国家才由社会产生。但格劳秀斯并不是一直明确这种区分,在其它著作中又把社会、国家混为一谈。

这样的名单可以一直开下去,弗格森、洛克、霍布斯……但直到黑格尔,才将国家作为独立对象进行研究,其《法哲学原理》的副标题就是“自然法与国家学纲要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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